新京報訊 (記者劉洋)利用出租車司機身份,“的哥”陳雲先後姦殺兩名女乘客,一審被判處死刑。但案件並未完結,一名遭殺害女子的家屬,將陳雲所在的出租車公司訴至法院,索賠104萬元。昨天下午,該案一審在朝陽法院開庭,出租車公司以陳雲殺人為非履行職務行為,拒絕賠償。
  受害女孩被強姦肢解
  2012年10月2日,湖南來京工作的桑小姐在一次打車回家路上,被出租車司機陳雲姦殺。
  由於該案中陳雲已經被判死刑,桑小姐家人將陳雲所在的萬方出租汽車公司告上法庭,索賠104萬元。
  桑的父母是普通農民,他們訴稱,事發當日凌晨4時許,桑小姐在工體北門外搭乘陳雲駕駛的北京萬方出租汽車公司所有的出租車。運營中,陳雲用隨車攜帶的電棍對桑進行威脅,並用手銬將她雙手反銬,帶至密雲縣的出租屋內,用繩索將桑的雙腿捆綁強姦並殘忍殺害。作案後,陳雲還將女子屍體肢解並掩埋。
  其父母認為被告是陳雲車輛的所有人,不僅未對駕駛人員進行嚴格的入職政審以及日常法制安全培訓,同時,陳雲長期隨車攜帶犯罪作案工具亦證實該公司疏於管理,為此應對陳雲涉嫌故意殺人民事賠償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出租車公司稱不應擔責
  此前,在起訴時,原告還將陳雲作為民事索賠的第一被告,昨天庭審臨時變更案由,直接狀告出租車公司。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公司司機在履行職務期間殺人,公司是否需擔違約責任,公司是否盡到了出租車管理義務。對此,原告認為,被害人上車後未達地點便死亡,責任應由被告承擔。
  出租車公司並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其認為陳雲已就被控殺人一案提起上訴,目前尚無結果。其次,陳雲開的雖是該公司車輛,但只有陳雲在履行職務行為時,才與公司達成合同。如果陳雲在未作案之前就已經準備了犯罪工具,是有預謀的刑事案件,與公司無關。
  此外,被告還認為桑小姐死亡地點並非出租車上,也不在承運途中。該公司已盡到對司機安全教育,但不可預見如此犯罪後果,因此不認可。“出租車只是陳雲犯罪的一個工具。”
  對於是否調解,被告表示要回去和公司商議。該案未當庭宣判。
  ■ 背景
  “的哥”姦殺兩夜歸女被判死刑
  近日,的哥陳雲因故意殺人罪一審被判處死刑。檢方指控,陳雲駕駛出租車於2011年11月7日2時和2012年10月2日4時,分別採取繩捆、電棍威脅、反銬等手段,將搭載的女子小魚(化名)、桑小姐控制後,殺死、掩埋。其中,桑小姐屍體被肢解。  (原標題:的哥姦殺女乘客 出租車公司遭百萬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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